您好,欢迎来到爱够旅游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收到投资人的投资款的会计分录

收到投资人的投资款的会计分录

来源:爱够旅游网

收到投资人的投资款的会计分录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即投资企业通过清算、退股方式等方式从被投资单位撤回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文件的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依据上述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股权转让与投资撤回或减少的区别,股权转让不得确认股息所得,而投资撤回或减少应确认股息性所得。

二、“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1、成本法

如2008年A企业1000万投资B企业,为方便计算,假设期间一直未分配利润,截止到减资发生时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分别为300万和100万,2011年初收回该公司10%股份150万

会计处理为:

投资发生时,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撤回、减少时的账务处理按实际收到的款项(指收入款项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下同)

借:银行存款150

贷:长期股权投资 150

如果有已确认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还应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撤回、减少的投资已提减值准备,也应同时结转;如果收到的为存货、设备等实物资产有进项税额且能够抵扣的,分录借方科目还需要作相应的增加。

税务处理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因此,A公司分回的150万元现金中,10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根据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股息所得(100+300)×10%=40(万元),剩余的150-100-40=10(万元)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A公司取得的40万元股息所得为免税收入,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得的10万元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2.5万元。

2、权益法

2010年A公司出资1000万元投资B公司,占B公司总注册资本的30%。2010年度未向投资者进行分配利润,2011年1月经股东会决议,A公司撤回投资,A公司分得资金1600万元,截至2011年1月B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700万元。

当投资发生时,企业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年底按照权益法调整成本时,应确认投资收益700*30%=21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210

贷:投资收益 210

当长期股权投资撤回或减少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10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

投资收益 390

在此注意的是,因为本案例为简单计算,在会计处理的实际工作中,如果有按已确认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还应贷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撤回或减少投资前因确认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有记入资本公积的相关金额,还应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果相关投资撤回或减少前已提减值准备,或者收到的资产涉及进项税额抵扣,分录借方科目还需要作相应的增加。如果权益法下按规定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确认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应予转回,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或者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

税务处理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A公司分得的1600万元中,1000万元为投资收回;根据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股息所得210万元(700×30%);确认投资转让所得390万元(1600-1000-210)。企业就390万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