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重点讨论了企业分立在所得税问题上的处理原则。企业分立可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在存续分立中,企业可暂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而在新设分立中,企业需按照119号文的规定,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并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此外,通知还提到了关于被分立企业股东取得新股的税务处理方法。无论是免税分立还是应税分立,企业股东取得
法律分析
根据《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本文阐述了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原则,并与会计处理进行了比较。
一、税务处理原则
无论是存续分立还是新设分立,119号文按股权价款支付方式的不同,将其又进一步分为免税分立和应税分立。
1、免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暂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但如果被分立企业股东以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交换获取分立企业的股权的同时还获得了部分非股权支付额,且企业分立被核准为免税分立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将换出股权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部分,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2、应税分立的税务处理。如果企业分立不符合免税分立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按照119号文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3、取得分立企业股权的税务处理。无论是免税分立还是应税分立,依据119号文的相关规定,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以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
(1)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
(2)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二、与会计处理的比较
1、新设分立下与会计处理的比较
新设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分立组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即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不需要经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即可宣告解散。
企业经批准采取新设分立方式时,应当对原企业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分立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分立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立企业,其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均以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将注册资本计入“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评估价值高于注册资本的部分记入“资本公积”科目。
因此,应税新设分立情形下,由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会计上按评估价值入账,税收上也允许按评估价值在税前扣除,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然而,在免税新设分立下,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会计上按评估价值入账,税收上只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当资产的评估价值(入账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在资产耗用或处置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转销。
2、存续分立下与会计处理的比较
存续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没有法人资格的营业分支机构分离出去成立新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被分立公司的股东,且被分立公司依然存续经营。
无论分立企业有没有增加新的投资者,被分立企业只需将进入分立企业的资产、负债以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借记负债类科目,贷记资产类科目,差额借记权益类科目。如为免税分立,被分立企业无需就分离资产的所得交税;如为应税分立,被分立企业需就分离资产的所得交纳所得税。
对于分立企业,当无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会计上可以按分离资产的原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则以评估价值或各出资人商议的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的成本。计税基础则因应税分立或免税分立而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在应税存续分立情形下,当有新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计税基础一致,均是评估价值。无新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为分离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则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因为税收上允许按评估的价值在税前扣除;如为分离资产的评估价值,则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
在免税存续分立情形下,当有新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为评估价值,而税法允许扣除的只能是原账面价值,二者存在暂时性差异。无新投资者加入时,分立企业接受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为分离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由于税收上也只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如为分离资产的评估价值,则会计与税法存在差异,因为税收上只允许按原账面价值在税前扣除。
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即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当资产的入账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即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在资产耗用或处置时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转销。
拓展延伸
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股权转让或者资产重组等方式成两个或多个的企业。在企业分立过程中,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是两个不可或缺的方面。
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分立时,应当对原企业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进行税务处理,并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具体而言,企业应当将分立前已形成的应纳税收入进行结转,并按比例计算分立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分立后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当进行补缴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分立时,应当对分立前已形成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进行会计处理,并按比例结转分立后的企业财务状况。对于分立后需要补缴的会计利润,应当进行补缴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企业分立时,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是相辅相成的。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处理企业分立过程中的税务和会计问题,确保分立过程的合规性和税收的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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