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死亡证明的补办方式是:正常死亡的,向原出具死亡证明的派出所或者区公安分局的户籍档案管理中心进行查档补办;在医院死亡的,向医院要求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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