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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HSE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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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HSE监督管理规定(初稿)

 

一、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三、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四、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五、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六、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七、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八、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九、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十、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招标、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十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设备检修交出管理制度

十四、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十五、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入厂安全管理规定

    1. 本公司职工一律凭工作证或上岗证进厂。外来人员(施工、培训、实习、厂内临时工、参观人员等)凭临时入厂证或持有效证件到门卫管理部门办理入厂手续后,方准入厂。
    2. 没有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或三级安全教育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不准进入操作岗位。外来人员必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安全教育手续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或施工区域。
    3. 入厂人员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严禁乱动装置区域的设备、阀门、管线、仪表和开关等:严禁随便进入打开的设备、容器、地沟及下水井,以防中毒或窒息。
    4. 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厂区: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罐区。
    5. 严禁酒后上岗。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严禁赤足、穿凉鞋、高跟鞋、短裤、短衫、裙子和背心上岗。
    6. 机动车凭车辆通行证入:严禁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确实需要进入上述区域的车辆,必须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通行证
    7. 严禁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衣物:严禁私自灌装各类油品和液化石油气。
    8. 严禁将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和儿童带入厂区。
    9. 严禁占用、堵塞厂区消防通道和在消防通道上方架设地面高度低于5米的临时用电线路:严禁用消防水浇花、冲洗设备和地面。
    10. 未经公司批准,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控制室,岗位操作人员不得私自接待。
    11.  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部(科)室人员需要向正在岗位上的操作人员了解情况、安排考试或提问有关问题时,应征得当班班长的同意,并在不影响生产操作的情况下,方可进行。
    12.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脱岗、串岗、睡岗:在岗人员不得离岗去食堂或回家吃饭,连续生产的岗位,公司要安排送饭到岗位。在岗操作人员因事需离开岗位时,必须经班长同意并安排有资格的人代岗后,方可离岗。
    13.  岗位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
    14.  上岗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上岗证安全承诺书
    15.  本规定由公司HSE管理部负责解释。
    16.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安全用火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火安全管理的范围是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从事以下作业:

1、进行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及其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

3、烧、烤、猥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和产生火花的作业;

4、使用临时电源、安装临时电线,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和电器等;

5、机动车辆(包括电瓶车)及蓄力车进入生产装置区和罐区;

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

第三条 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安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持有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统一格式。(见附表)

第四条 动火分级

根据用火部位危险程度,用火分为四级。

1、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⑴正在生产的工艺装置区;

⑵各类罐区、油库、有毒介质区、液化气站、加油站;

⑶有易燃可燃液体、液化气及有毒介质的泵房与机房;

⑷易燃易爆物品、液化气及有毒物质的装卸区、洗槽站及罐装;

⑸工业污水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域);

⑹化学危险品仓库;

⑺输送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管线、油轮、驳船、码头等。

2、凡属下列地点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⑴停工检修并经认真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炼油、化工、化纤、塑料等工艺生产装置;

⑵从易燃、易爆、有毒装置或系统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的容器、管线、经吹扫处理化验合格;

⑶全厂系统管网区(有易燃易爆工艺介质的管网区可提高一个动火等级);

⑷一般物品仓库、车床及木材加工场;

⑸生产装置、罐区的非防爆场所(操作间、配备间等)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地区。

3、公司生产装置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属三级动火。

4、凡属下列情况均为特殊动火。

⑴带油、带压、带有其它可燃介质或有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一般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作为特殊动火处理;

⑵节假日期间对影响生产装置运行所必须进行的动火,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⑶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一般不安排晚上动火,确属生产需要时,20:00时到第二天8:00时之间的动火要作特殊动火处理;

⑷在运行的液化气等球罐区内一般不允许动火,如确属生产需要,一律按特殊动火处理。

5、生产单位可在没有危险的区域,划出固定动火并设立围栏,定出制度,严格管理。

第五条 动火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领导会同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订可靠的防火措施,并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HSE管理部门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并逐项落实后,方可由HSE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发批准动火作业许可证。

2、对时间较长、区域较广、项目较大的一级动火,应由申请动火单位制定出安全技术措施,报HSE管理部门审批并召集有关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动火。

3、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安全技术人员制定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再经装置领导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确认防火措施已落实后,由装置领导批准动火。

4、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装置的安全技术人员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并落实防火措施后,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批准动火。

5、特殊动火由申请动火单位提出申请,HSE管理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后,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准用许可证,方可动火。

6、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HSE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固定动火区应有明显标志。

第六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动火申请,由所管辖区域的单位领导会同工程项目甲方负责人及施工单位负责人落实防火措施,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派出监护人员并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条用火分析:凡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必须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要有分析数据,动火区的可燃性气体分析由公司装置分析人员进行。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指标为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指标为小于0.2%为合格。

用火作业的基本原则:

1 用火单位应制订用火、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用火审批人必须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1. 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分析合格后,如超过一小时才用火,必须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 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要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 除固定动火区外,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点,实行一点(一个用火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得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点用火;
      4. 进入设备内部用火,必须同时遵守《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 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第九条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HSE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用火作业人员的资格与权限:

        1.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 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
        3. 用火作业人员对不符合三不用火原则的用火要求,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用火监护人的资格和职责:

  1. 用火监护人资格。用火监护人必须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固定动火区内一般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或班组长担任,二、三级动火由专人担任。);必须了解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必须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必须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 用火监护人培训。用火监护人应参加有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员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3. 用火监护人的职责。用火监护人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现场用火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要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4. 用火监护人的权限。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在生产装置、要害部位等维修的临时用电,可根据批准合格的用火作业许可证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办理要符合《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域的规定:

  1. 进入生产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带有车辆防火设施。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持有驾驶员证和进厂许可证。
  2.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域作业,必须由车辆所在单位提出车辆进入区域作业申请书;由项目部规定行车路线,对车辆状况和驾驶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审定后,发放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机动车辆持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入。(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采用华胜公司有关证件)
  3. 门卫对进入生产区域的车辆防火设施和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许可证进行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准许进入。
  4. 非防爆电瓶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翻斗车等不准进入正在生产运行的易燃、易爆生产区域。

第十四条用火作业许可证:

  1. 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能随意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 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存放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随身携带,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试车期间增加一联存放用火地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 用火许可证存档:用火许可证由申请单位和批准单位共同存档;
  4. 用火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第十五条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许可证号:                                                                            

用火申请单位:                                   申请人:                                  

装置/单元/区域:               设备位号:         设备名称:                  

用火人员姓名:                                   特殊工种类别:               

特殊工种证件号:                                                              

用火作业部位及内容:                                                                  

监护人姓名:                                    工种:                                    

用火作业时间:                  分至                       如果作业时间、工作范围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本许可证同时作废。

工作预检查

指出采取的注意事项,如工作区清空等用火作业条件

检查工作区域的安全提出情况

 

检查作业区域的安全工作条件

 

技术员/工程师

签名:

本部分由分析人员填写

气体取样:                   

         

               

          

日期:           

 

检测结果:可燃气体:       

          

有毒气体:       

 

分析日期             

 

分析人员:                

作业签发条件(必须在作业之前满足)

用火安全措施

确认人

1.用火设备内部的物料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的所有管线,如盲板(  )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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