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退役费 1、退伍补助费 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离队下月津贴 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 根据实际天数和塬享受标准发放。 4、离队差旅费 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5、退役医疗保险金 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 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和地方各级共同负担。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有关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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