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别劳动关系
即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又谓狭义上或直接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基础层面的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说的劳动关系,诸如建立劳动关系或解除劳动关系等,都是指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个别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通常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其权利义务,或者说,个别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法律形式是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其构成形态而言,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在中国劳动法学界,有论者提出了劳动关系具有“两个兼容”的特点的理论,即劳动关系是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社会关系。应该说,这一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内在矛盾,对于把握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的特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集体劳动关系与个别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专家认为劳动关系的一般定义可以界定为: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为实现生产过程所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从宏观而言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即所谓个别劳动关系、集体或团体劳动关系、社会劳动关系或产业关系。这三个层面的关系,既是一种互相联系的逐级包容关系,又是在性质和法律特征上有所区别的具有相对形态的社会关系。
(一)区别
1.当事人不同
集体劳动关系是由劳动者团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关系;个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发生的关系。
2.内容不同
集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意志通过劳动者团体表现出来,涉及的是劳动关系的整体内容;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时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二)联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出现有助于克服个别劳动关系的内在不平衡。
集体劳动关系的权利表现
在集体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权利表现为团结权、谈判权、参与权和罢工权。目前,中国对于前三种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罢工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条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以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依照工会章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者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和法律相抵触。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个人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的区别与差异一般是学术上的讨论与区别,对此的意义更多的就是如何更好的订立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与创立、规范社会组织和团体为劳动者的权益服务等。两者都各有各的的侧重点和特点,总的来说就是一个代表个人,一个代表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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