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赔偿数额双方协商,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住宿费: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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