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意外伤害险简称建工意外险,由于它是一种团体险,因而又称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险。
1998年3月1日施行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此《建筑法》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修订,新修订的《建筑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如果按照1998年的《建筑法》,意外伤害险就是强制险。而按照2011年的《建筑法》,意外伤害险就不是强制险。但是,由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用的词是“应当”,而“应当”的含义就是“必须”(是特殊情况除外的必须)的意思,并不违背《建筑法》的“鼓励”,所以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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