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范围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侵犯财产权,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对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机关有赔偿义务。
法律分析
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人身权损害赔偿和财产权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拓展延伸
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与适用涉及了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的法律原则和规范。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直接损失指的是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直接物质损失,如财产损失、医疗费用等;间接损失则包括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的间接经济损失,如失业、生活费用增加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针对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遭受到的精神上的痛苦和伤害进行的赔偿。在具体适用上,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会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而有所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使职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侦查、检察、审判过程中侵犯财产权和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受害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而异,需具体情况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