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处罚复议的程序简介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理、决定四个步骤。
1. 申请:申请时效为60日,申请条件包括申请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等。申请方式可以书面或口头,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理由和日期。
2. 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提出。除上述规定外,申请自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 审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包括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审阅材料、调查取证、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和确定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特殊情形可以停止执行。
4. 决定:复议决定作出时限为受理之日起60日,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决定种类包括维持、撤消、变更或确认违法、履行法定职责、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赔偿。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包括有权处理的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按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处理。行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不服决定的起诉期限以及作出决定的日期等。
二、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不合法的,可依法作出处理。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制作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等,行政复议结论以及不服决定的起诉期限等。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并加盖印章。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外,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履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等行政处分。
四、其他注意事项
当被处罚人对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满意的时候,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而如果行政复议没有效果的话,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以求得对自己最公平、公正的判决结果。工作人员在处罚时,也要严格依据相关的条例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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