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不服从行政决定的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以保证行政决定的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发催告书,催促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实施强制执行。
在实施强制执行的环节,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中止和终结的条件分别有以下几点:中止执行的条件包括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终结执行的条件包括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执行标的灭失的(如强制拆除执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灾害被完全摧毁的)、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如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判决撤销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Copyright © 2019- igbc.cn 版权所有 湘ICP备2023023988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