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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贷款新政策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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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申请就业贷款条件:按有关规定,被各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为劳服企业并具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按规定履行了劳服企业正常年检手续的;贷款用途主要是企业生产和经营用流动资金,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申请借款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北京市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

《北京市商业银行、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劳服企业向北京市商业银行申请再就业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申请借款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再就业贷款:

1.按有关规定,被各级劳动部门审核认定为劳服企业并具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的;

2.按规定履行了劳服企业正常年检手续的;

3.贷款用途主要是企业生产和经营用流动资金,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4.申请借款的企业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北京市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二)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列入本规定贷款支持对象: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安置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未达规定比例的;

2.未参加年检和年检手续不合格的;

3.未在北京市商业银行下属营业机构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原有贷款已逾期、欠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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