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三种隐患: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别的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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