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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支持异地公积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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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成都公积金可以在异地买房,办理条件如下:1、申请人须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2、申请人须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3、申请人及配偶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4、提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手续;5、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除此之外需要提供地级市及以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凭证及最近一年缴存明细,贷款申请人及其他需要参与贷款额度计算的职工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到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情况证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请人相关资料后,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核实申请人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在成都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所谓异地公积金贷款,是指在就业地(除成都外的其他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连续正常缴存6个月(含)以上公积金,而购买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异地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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