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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商品房的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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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中确定的低保修期限。

商品房的保修范围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一旦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除了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保修范围也应由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具体保修范围包括:

⑴屋面漏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墙面、顶棚抹灰脱落,墙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沙,供热或供冷系统和设备问题,卫生洁具问题,灯具、电器开关问题等由开发商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责任。

⑵房屋其它部位、部件的保修问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用户自行约定由开发商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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